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能够使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避免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反合同时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支付定金
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首先,杭州公司注册成功后需要拿到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信用机构代码证,一般需要法人本人带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人名章、财务章去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办理完成后,需要营业执照、公章、房租合同及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报道,有的项目现在是可以网上申请的,税务报道后,需要与银行及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方便税务机关扣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网上申请的还是在税务局申请的,都需带着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去银行办理三方协议。
其次可根据公司情况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办公地址可能会有税务局的人去实地核查。然后就可以办理公司的税控了,杭州税控服务商比较大的就是航天金税及百旺金赋,服务商需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及税控的费用,需要公司人员带着公章营业执照等去服务商及税务局办理税控及发行。
1、法人代表不能直接注销公司。
2、可以注销公司的情形包括: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五年。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