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融资并不属于债权融资,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属于对企业享有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企业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法律对干股的规定是这样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股东股权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的。当然,一些例外情况时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
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
①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未向股东分利;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继续运营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②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③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④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1、具体的时间需要根据办理的速度决定,没有规定办理期限。
2、一般来讲的话,如果前期准备充分,并且有融资顾问等专业人士协助则可能会稍微有效一些。股权融资大致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公开的就是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行股权融资,传统的还有各地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所等。非公开的股权融资可以统称为私募股权融资,包括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一般主要由企业与投资机构直接沟通,或者通过投资顾问、投资中介来完成。
3、如果是民营企业做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涉及工商部门(因为变更股权),其它可能涉及的服务机构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等;如果股权融资后改变了企业属性,比如从中资变成了中外合资,则还需要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报当地或国家的发改委审批。
4、一般企业做私募股权融资的流程主要为,撰写商业计划书,向潜在投资机构推荐,与有意向的投资机构洽谈,签订投资意向书/投资框架性协议,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签订投资协议,资金到位,报发改委,工商变更等。
不可以
“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不可以随便写,工商局会验资的。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这一变化,使得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
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不可以随便写,工商局会验资的。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这一变化,使得在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有了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设公司的创业者,是一项重大利好。
但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要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务有一个多亿然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债务。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若分割股权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该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股东可以无偿转让其股权,但对于这种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该股权转让行为必须合法,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先经法定程序。
其次,对于无偿转让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我们知道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获得的款项包括股权转让款、补偿款等是要作为个人所得纳税的,因此不少人借无偿转让之名行逃避税收之实。对此,法律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是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的。当然,继承或转给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这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