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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6
    可以在企业注册地,也可以在企业经营地受理举报,进行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45人看过2024-01-06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货损通知书等;

    2、海事法院对申请人的扣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海事法院在接到扣船申请后,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应当批准,并及时裁定扣船。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4、释船。在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后,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可的,或申请人撤回了扣船申请的,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扣船有误的,应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扣船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 877人看过2024-01-06

    根据《海事诉讼法》第104条至第108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二)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四)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五)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 100人看过2024-01-06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6
    劳动者被辞退后社保是终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去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稽核部门,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还可以要求因为单位拖延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 360人看过2024-01-06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16.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7.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海事请求权判决、裁定,及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海事请求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139人看过2024-01-06

    1、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而做出。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当然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强制令是由海事法院做出。实践中,海事强制令既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实体诉讼后向海事法院提出。如前者,海事强制令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而存在,如后者,则是作为诉讼中的中间程序,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响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和判决。

    3、海事前强制令的对象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如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6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 100人看过2024-01-06
    企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200人看过2024-01-06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2.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3.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5.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被选择的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16.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7.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海事请求权判决、裁定,及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海事请求权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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