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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05
    需要用遗产偿还债务。继承遗产应当先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当缴纳的税费及债务,缴纳税费及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因此,债务人死亡,其生前所负的债务,以其遗产进行偿还,偿还的范围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但是如果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不愿偿还,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在使用债务人遗产偿还后不足部分或者债务人无遗产可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不足部分将彻底消灭,无法得到补偿。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提出筹备申请,并填写筹备登记表。

    2、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复函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准予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可从事下列筹建活动:1)起草章程;2)酝酿社团理事会人选;3)联系和吸收会员;4)落实社团经费来源及办事机构地址;筹备期间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社团活动)。

    3、筹备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申请,同时提交社团章程、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文件、理事会成员名单、会员名单、办公场所证明、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筹备活动报告。

    4、填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

    5、民政部门收到筹备组交来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后受理审查,如同意,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

    6、社团召开成立大会。

    7、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制社团印章,并将印章和帐号向本机关备案。

    8、本机关对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颁发社团登记证,对法人社团在报刊上公告。


  • 180人看过2024-01-05

    1、个体户不是公司法人,不需注册资金,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2、部分地区对个体户征税按定额税方式。定额税就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一种方式。通常税务部门会按你的经营面积、地段、设备等核定一个营业额,每月固定缴税。经营不足定额的也要按定额缴税(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或定额的,还需要补缴这部分税款。

  • 205人看过2024-01-05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没有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141人看过2024-01-05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 150人看过2024-01-05
    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义务:
    1、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 148人看过2024-01-05
    1、对于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都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1079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法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的高管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2、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156人看过2024-01-05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是董事、监事和高级公司。
    5、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40人看过2024-01-05
    1、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
    上述股东应当首先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上述股东应当书面要求董事会或者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原告只享有名义上的诉讼权,胜诉后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因为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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