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4、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
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5、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公司并购重组需要大概3个月或者更长时间。
重组的过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个是行政审批的程序,证监会受理之后,还不一定会通过。如果不通过但上市公司又有强烈意愿,那么方案会进行调整之后再次上报。这一过程可能会相关的长,从而拖延了重组的进程。提前买入的机会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重组的不确定性,建议降低仓位。或者进行一些波段操作以降低成本和风险。
重组是否利好有两点可以注意一下,第一点是会否增厚每股收益,也是最重要的。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已公布的重组方案粗略计算,如果对每股收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方案一旦开始实施,基本都会连续上涨。第二点,置入资产的质量是否良好,所处行业是否景气。这一方面会影响到市场对这部分置入资产的盈利预期,也就影响到对重组的市场反应。
时间上第一点已经提到,如果是主力出货,那你要考虑了一下这部分主力资产是短线资金还是一样在赌重组的长线资金。短线资金所控的筹码相对比较少,进出都会容易一些。但并不太影响长期的走势。长线资金所控的筹码的量会比较大。在稳定股价的同时进出都会比较难。有实力的主力要对一只盘口合理的个股进行布局,这个过程可能就已经会造成股价翻番,这才能够收集足够的筹码。出货的过程也会相对复杂,时间也会很长。2、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购买公司股份要注意的事项是:不能使用法定的不得出资的财产来购买股份,只能使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并且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非公司法人企业主要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其他机构。
3、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其他。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