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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监事的权利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知情权。

    9、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和建议权。

    10、出席有关会议的权利。经常不列席,可视作监事不尽勤勉义务。

    11、报酬请求权。

  • 103人看过2024-01-06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 110人看过2024-01-06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依法缴纳必要的所得税之后,剩余财产便可以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来进行。

    剩余财产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财务处理即告完成。这时,清算机构应出具有关报告和报表,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清算过程及相应的报告和报表进行审计,并由他们签署审计报告,与上述清算报告一起提交有关机构确认。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 105人看过2024-01-06
    化妆品公司注册条件:有公司住所;发起人或者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总额或者出资额;发起人(股东)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其他。
  • 105人看过2024-01-06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06

      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 105人看过2024-01-06

    没写股权协议能要回投资的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要回投资的钱,但是如果已经签署了股权协议,就不可以要回投资的费用。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8人看过2024-01-06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迩来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103人看过2024-01-06
    公司欠报销款可通过如下方式追要:当事人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款;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6人看过2024-01-06

    以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所产生的行政处罚一般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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