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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人看过2024-01-06

    股东未出资的,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股东在上述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2人看过2024-01-06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是一般情况下资不抵债破产的主要原因,而破产后清算是最常见的做法,各国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通常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我国采取的主要是概括式的方式,破产之后可以对破产财产及时进行清算。
  • 107人看过2024-01-06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3、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 108人看过2024-01-06

    离职补偿金一般是属于应发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职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离职补偿金是应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03人看过2024-01-06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02人看过2024-01-06

      公司被收购后原股东如何处理,依据收购的协议而定,如果股东的股权被收购的,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修改公司章程是股权的记载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04人看过2024-01-06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有哪些情形

    1、股东会决议一般都是经过正规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如果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形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超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再比如,如果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性的多数派。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故此,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资本多数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要求某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减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当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 108人看过2024-01-06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是怎样的

    1、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

    (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4)有公司住所。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哪些

    1、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

    (2)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

    (1)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2)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1)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其中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2)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及其存续期间,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 105人看过2024-01-06
    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205人看过2024-01-06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申请外观专利的材料分别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申请外观专利的材料分别有哪些

    一、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对每一件外观设计产品提出不同侧面或者形态的图片或者照片,这样的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清楚、完整的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有六面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

    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是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必要的文件,如果未提交简要说明,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应当一一写明。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此说明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副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三、费用减缓请求书及其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申请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缴纳70%的申请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能减缓专利费用。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申请外观专利的材料分别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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