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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人看过2024-01-06

      员工提前离职的具体方式:1、协商解除;2、员工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法定行为的,员工可以随时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员工离职应当按照相关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 127人看过2024-01-06

    学校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内(含节假日)甲方及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四、在双方转让协议签署后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事宜未完结前学校以及甲方与学校有关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进行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国家职能部门相关文件及证照变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手续完成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变更结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乙方),乙方给付甲方现金或转账万元(人民币万元整)。如果无法办理变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甲方需要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应在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解除与学生、老师的法律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学校办公所在地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如下:

    八、转让协议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学校债权债务由甲方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生效后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决策权以及经营权。

    十、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凡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时间:

  • 106人看过2024-01-06

      劳动法关于旷工几天可以开除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公司不一样的规定。

      相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11人看过2024-01-06

    公章被偷盖在借条上是否有效要结合实际而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买卖合同纠纷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出借人不知公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章是被盗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并且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将约定好的款项转给借贷人,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借贷人最后无法按期还款,那么出借人起诉公章上的主体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根据过支持出借人的诉求的,所以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当初偷盖公章的借贷人进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追偿,再由其承担公司的损失,不过有个前提,想要弥补公司的损失,得需要借贷人也有钱还公司才行;

    第二种:虚假合同,私自偷盖公章后合伙他人以公司的名义伪造欠条内容,在要求履行内容协议的时候,欠条协议上借款人否认签署过此类协议,并且出借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转账清单,那么欠条就是无效的,同时对方还会因此涉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 108人看过2024-01-06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06人看过2024-01-06

      未签劳动合同不是一定会有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未签的,只要及时订立,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超过一个月的,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86人看过2024-01-0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的。
  • 240人看过2024-01-06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方面,

    (1)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2)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人看过2024-01-06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12人看过2024-01-06

      女职工孕期内单位不可以降薪,可以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进行协商,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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