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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6人看过2024-01-06
    探亲假和年假不冲突,只要不影响员工的工作进度,可以同时享受。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具体休假方式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 134人看过2024-01-06
    收购企业的交易双方是您和出让企业的转让方,您的收购资金也是支付给转让方的,而拥有企业的产权是您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成立于双方签署合同时,那么究竟是在收购合同订立时您就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还是在支付转让方资金达到一定量时才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是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获得企业100%的产权行使股东权利,这完全是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自由约定,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详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转让人、受让人以及企业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企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人实际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企业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如果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方发生转移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企业股东。
  • 129人看过2024-01-06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 133人看过2024-01-06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说明,我国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能力。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权利人直接使用;其二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而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的属性,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前者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没有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未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应以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67人看过2024-01-06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说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救济权。在三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51人看过2024-01-06
    所谓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防范股东资格风险:
    一、事前防范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出资协议确定的。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资协议应当尽量地完善。协议中应当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显名股东表决权所代表的利益、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后果、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造成隐名股东股权受损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二、事中防范
    公司成立后,关于股东资格认定风险主要存在于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应坚持以股东变更登记为基本标准,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l)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审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可视为公司对股权转让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公司及其股东均有约束力。(2)若受让人已事实上承受了转让方的出资额,实际上已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该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3)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公司以及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以之对抗(4)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对股东的记载具有对抗效力,被记载者可以据此以股东身份对抗第三人。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在工商机关登记,此种对抗效力不能为未记载的股东所享有。
    三、事后救济
    如果争议已经发生,而又不能通过相关协议、认定规则或协商来解决,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 114人看过2024-01-06
    公司破产工资不会多给,但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破产财产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因为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105人看过2024-01-06

    1、企业中工作企业不帮员工缴纳社保的话是违法的,一般企业会强制帮助员工缴纳社保。社保是属于国家强制险,企业必须按时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保。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从而铤而走险,并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保。其实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企业会因为这种行为,从而受到一定的处罚。

    2、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首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7人看过2024-01-06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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