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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1、全部赔偿原则。
指侵权人承担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标准为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承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这个原则中,侵权人的赔偿赔偿损失行为主要是一种补偿行为。
2、法定赔偿原则。
由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具有特殊性,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和后果有不易确定性,很多国家的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也就是说,由法律规定的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范围。
3、法官斟酌裁判原则。
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智力创作成果的损害结果有不易确定性以及案件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统一标准,这就要求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除了依照法定的基本原则以外,还要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侵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权益损害的,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民法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