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申请方式不同;
2.增值税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3%、9%以及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
3.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
4.税收优惠不同。
需要签订一份债务转移协议,公司是可以将债务转让给个人的,而公司转让债务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一)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个人债务的转让除了全部转让,还分为部分转让,个人债务的部份转让是指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债务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原债务关系由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形成债务承担的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
对于没有递交企业年报的公司,一般有如下后果:
1、影响企业形象
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企业,经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是想合作的公司,上网一查,发现该公司竟然是经营异常,可能会导致合作失败,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2、限制政策采购和招投标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限制贷款和投资担保等金融行为
由于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不受理你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权棉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应所有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还应当把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3、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增资的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个人注册公司流程:
1、公司名称申报。
2、租房:租写字楼或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类用房,民用住宅不可以注册。
3、企业工商注册网上预审。
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提交公司相关信息(股东、经营范围、出资比例等),工商局网上审核
4、注册公司: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提交如下材料:名称申报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指定代理人申请表;预先设立申请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后各个区有不同的规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
5、刻制公章(最少3个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68、开基本户。
可根据需要,就近办理。凭营业执照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
注册公司费用:
最新注册公司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全国规定的收费标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方式;二是法定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
公司分立时,债权人对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影响,但是,公司分立,一般会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公司分立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其次,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的公司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公司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的分割。因此,分立的公司完全有可能单方面把债务分割给一个并不拥有与债务等值财产的公司。我国旧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规定了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分立。但从司法实践看,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的名义,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成立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事件,新公司法直接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杜绝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情况。
同时,从公司分立行为系公司自身行为来看,如果单方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剥夺公司分立的权利,也有悖公司的独立自治原则。因此,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分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可以说法律对债权人的利益做了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