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有,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
1、股东认购出资后,在缴费期限届满前,设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则上不再承担出资责任,但也要考虑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正当理由。
2、公司当时的负债情况、已缴出资的程度、股权受让人的出资能力或股东对债权人与公司交易的呵。
3、综合判断股东认购出资后,股东在缴费期限届满前是否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权和控股权区别
1、股权仅仅表示拥有股份者所具有的权利;控股权则是拥有对该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控制的权利。两者表示的内涵不同。
2、股权的外延较大,而控股权的外延较小。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拥有股权的是绝大多数持股人,但是只有个别持股人具有控股权。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股权转让的条件:
1.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即股权转让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2.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规定,合资企业的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
(三)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
股权收购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可预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可谓是危机重重,股权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收购是步履艰难甚至于不可操作的。只要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就能安全并且平稳的推进股权收购的进程,从而达到投资者预期的目的。
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做足准备工作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通过对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存在的众多风险可以揭示出来,投资者可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排除或者解决的方案。在实践中,很多风险在尽职调查阶段即可排除或解决,有一些不能排除或解决的,则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商定排除或解决的办法,并在收购协议中具体约定。通过尽职调查,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客观上避免、减少了收购的风险,主观上也无疑给投资者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自然存在一些比较难查实的方面,值得一提,具体如下:
一、帐外信用担保
帐外信用担保是指企业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资金拆借或其他业务活动提供信用担保,但由于信用担保合同的签订并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担保也不纳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不会在企业帐目上进行登记,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不如实陈述,一般难以查实。如果目标公司如实提供相关担保情况,并分析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对于这类善意的帐外担保,可以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目标公司故意向投资者隐瞒其帐外担保情况,甚至在收购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对于这类恶意的帐外担保须特别小心。当然,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查实,可能涉嫌犯罪。
可以说,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都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它可能爆发于股权收购前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和时期,而一旦爆发将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想象的损失。
虽然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防不胜防的,但是律师通过其细致的尽职调查,层层展开,依然可以使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值。
1.通过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律师可以直接或间接获知可能存在的帐外担保,从而第一时间告知投资者避免风险。
2.如果经过细致的分析排除后没有发现相关的帐外担保,律师仍可以在相关的收购协议中通过起草有针对性的条款为投资者建立起一道坚固且有保障的法律防火墙。例如:
(1)投资者留存收购款;
(2)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个人提供反担保。
3.对于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是涉及恶意担保情形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有力抗辩。
二、诉讼和仲裁
由于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并非全部公开,也无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考虑到诉讼或仲裁往往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也没有公开的查询渠道,如果目标公司不主动陈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就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律师从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现有的债权债务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中洞察目标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但是,无论是诉讼或仲裁,其程序一般不会延续太长时间,如中国诉讼期间一般在6-9个月,仲裁会稍长。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也会很快被发现,因此,可以在收购协议对此作出预防性约定。
综上所述,股权收购中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好比一颗颗毒瘤,而律师的尽职调查赋予了投资者一把利剑。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只要配合详尽的尽职调查便能将可见或不可见的风险消灭掉,隔离开,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