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当事人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定解除,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解除。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
抗辩权的行使的实体法上的效果:
(1)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视为自动债权而为抵销,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2)在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对方末作回应的情况下,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为维持合同能够得以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对方负担。
(3)在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下,抗辩方得免除给付迟延的责任,而不得认为是双方违约。如开发商建楼迟延,如约定依进度付款,并明确了付款日期,在付款日如楼房进度末合符合同要求,小业主方得拒绝付款,并得免除给付迟延的责任。但此种法律效果的前提是正当行使,符合同的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如开发商仅是轻微违约,合同目的尚能达到,则拒绝付款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又如一方已交付了部分货物,另一方在合同目的能达到的情况下,则应支付相应货款,否则也将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
工伤鉴定期间,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无具体标准。
在优先购买权行使时股权定价标准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股权定价明显偏高的,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定价应该按公司实际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