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78人看过2024-01-07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但是工作满十年被辞退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具体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则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赔偿金。

  • 127人看过2024-01-07

    书面要约格式是不固定的,只要符合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内容明确清楚、对方表示接受后有一定约束力即可。

    具体条款要约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如果是口头要约,则发出之日即是要约生效的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一项完整的要约一定要具备三方面:

    1、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3、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即可。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条款。


  • 133人看过2024-01-07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 136人看过2024-01-0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119人看过2024-01-07

    是否有补偿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因为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有补偿,如果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38人看过2024-01-07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发生生效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生效的,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37人看过2024-01-07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 116人看过2024-01-07

    只要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247人看过2024-01-07

    股东不同意退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处理方式。如果是其它股东不同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股,那么不同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购买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79人看过2024-01-07

    一、根据法律,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方式转让股权,但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或新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