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需求量越来越大,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却一直都很低。众多注册商标因存在商标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等问题遭驳回,不予注册。一旦注册商标申请遭遇驳回,申请人为此商标付出的精力、金钱等都将被白白消耗。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提高商标申请成功率,企业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检索工作必不可少。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企业商标注册前商标检索工作必不可少
商标检索工作
商标局官网中有时时录入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申请人可通过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栏目,比对自己拟申请商标和数据库中的商标,进而了解是否存在商标近似、商标所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存在误差等。
首先,申请人需确定查询商标的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尼斯分类表将商标细分为商品商标(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其中每一个类别中又可以细分为众多小类。如申请人商标使用于外套、大衣、牛仔裤等服装上,其商标则为25类商标;申请人检索商标时,应在25类中查询相应商标。
其次,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商标法》规定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需要考虑商标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申请人需确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因而《商标法》规定近似或相同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申请人需要充分利用商标局数据库,以判断所申请商标是否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商标注册前商标检索工作必不可少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原则上,职员的工资不属于隐私,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顾问律师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尤为重要。
(二)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企业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经济合同、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等。
(三)参加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
顾问律师参加重大经济活动谈判的职能作用是为使聘请方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四)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聘请方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纠纷后,顾问律师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否则即为违法解除:
第一,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用人单位如果是以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这里的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还包括制定程序上的合法。
第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单方解除合同条件,那么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船员支付赔偿金。
1、民间所谓“入股”多数是指与他人合伙。合伙主要是与人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人品、信誉、能力、资源、管理和组织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共同的志向和目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如果已经成立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如果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工商登记,但至少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比加入合伙更加复杂。
3、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人就是名义股东,即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按实际情况,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由破产财产偿还相关的债务,清算后,公司就依法注销,不需要再承担任何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除了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外,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转让。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应收账款抵借,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2、应收账款让售,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