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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06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这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如法国、日本等国采用这种做法。
    实行这一选任方式的法理基础在于: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的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破产具有一般的强制执行性质,国家为保护私权而选任破产管理人,由此应突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破产管理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并非全体债权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所以破产管理人不宜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此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能及时产生破产管理人,并且能够保证破产管理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保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但其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的自治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不利于债权人的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难以充分保护保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当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不出破产管理人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选任。这一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理念在于,破产清算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破产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破产清算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彻底贯彻债权人自治精神,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
    这一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基本功能的要求,彻底贯彻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完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不利之处是由于债权人会议人数众多,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效率低下,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选出破产管理人,或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另外,如果破产管理人被主要的债权人控制,可能会损害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不公平,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 103人看过2024-01-06

    1、一般开店都需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105人看过2024-01-06
    一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提交相应的文件,最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05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101人看过2024-01-06
    一、有限责任公司怎样报税

    不论是国税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税务局网站下载表格,或软件填写并加盖公章,到所在税务分局报税大厅申报即可。

    2006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一人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与同为一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尽相同的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102人看过2024-01-06

    一、全资子公司的优点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二、全资子公司的缺点

    全资子公司也有两个重要的缺陷:

    第一,这种方式可能得耗费大量资金,公司必须在内部集资或在金融市场上融资以获得资金。

    第二,由于成立全资子公司需要占用公司的大量资源,所以公司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很高。

  • 105人看过2024-01-0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104人看过2024-01-06

    一、未参加企业年报一般会有以下后果:

    1、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3、如果企业连续三年没有履行参加企业年报的义务的,会被列入企业黑名单,影响企业法人个人征信项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5人看过2024-01-06

    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拥有法人财产权。公司采用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是用其认缴的出资额,来作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公司股东可以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等权利。不管公司能不能有效成立,按照形式主义的规则,名义股东要对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06

    一个公司法人权利和义务如下:1、有享有法人财产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代表公司,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重大经营性文件;2、有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公司和他人损失要承担责任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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