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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4人看过2024-01-07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首先,股东应当提出书面的请求,并说明目的;
    其次,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再次,若公司拒绝查询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的查阅。最终由法院判断查阅账簿的合理性并作出判决。
  • 152人看过2024-01-07
    小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占极少数部分,话语权比较低,股东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救助机制。主要从股东会议、股份转让、规定诉讼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
  • 185人看过2024-01-07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这种资产受益的权利就是股东的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公司当年有利润;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1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 140人看过2024-01-07
    如果该股东未清偿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该股东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 202人看过2024-01-07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39人看过2024-01-07
    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 128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设计的根本理念是为个案中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司法救济,以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实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目标。
    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 180人看过2024-01-07
    股东的增资权利有以下这些: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 202人看过2024-01-07
    一、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样的。
    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股东身份的凭证,也是股东在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的象征。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通过投资占总资本比例大小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示。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
    三、股权转让的差别
    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自由转让为例外,股权不能自由流通。
    四、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章程是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成立之前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173人看过2024-01-07
    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基础性原则。然而,长期以来,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上的扭曲,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平等原则,将体现股东主体平等、意志平等的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其中,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限制。股东平等原则是包括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的对立统一体,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基础、以股东主体平等原则为限制的股东平等原则作为构造公司制度之基准理念。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具体制度上,主张股东平等原则的两子原则分别适用于共益权、自益权之制度建设,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运用于共益权之制度构建,以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共益权构建上的滥用,并提出具体制度完善建议,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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