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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人看过2024-01-07
    担保公司新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 238人看过2024-01-07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公司章程无权剥夺股东股权,被剥夺股权的股东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夺回应有的股权。
    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才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其他形式都是无权剥夺股东权的。
    倘若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强行剥夺股东股权的,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受害者股东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索回股权及追讨赔偿。这种情况下,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理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收集证据资料,提出最合适的赔偿要求。

  • 100人看过2024-01-07

    一般情况下,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 100人看过2024-01-07
    投资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设立投资公司不须人民银行批准。
    4、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5、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6、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
  • 100人看过2024-01-07

    并购外资企业流程是什么?

    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

    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4、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5、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7、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9、申请股权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

    10、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

  • 100人看过2024-01-07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7
    收购企业的方式:
    (一)公开收购:它是指要约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当前市价,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约,该要约人可以是该公司原有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
    (二)杠杆收购:又称融资收购,是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所谓“杠杆”,是指公司通过借进资本或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由于债权人并不要求参与日后的经营利润,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且公司支付债务利息又无需计入公司应税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图通过买卖公司股权来获利的收购者,自然愿意选择举债高的融资方式,以期达到所谓的杠杆效果。
    (三)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的行为。该形式适用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是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条件下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7
    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派遣或租用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所以,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
  • 101人看过2024-01-07

    反垄断和产业政策保护问题

    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防止不正当交易法,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从跨国资本直接投资中国以获取垄断优势的角度来考虑,收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已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处于所属行业的前列甚至处于龙头地位,而跨国公司收购这类上市公司获得控制权之后,不仅可以迅速占领市场,还往往导致对被收购企业所在国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发生无法预见的变化。

    由于外资所收购的一般均为在相应的产业和市场中占有相当比重的大、中型企业,外商收购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产业垄断问题,不少集中了中国优势行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其股权相对分散,外商收购时多数情况下无须绝对多数便可获得该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所以由此引起的垄断问题应引起充分注意。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从2003年4月12日起,当境外并购可能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时,并购方应当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由其决定是否“放行”。判断的依据包括:境外并购一方在我国境内拥有的资产超过30亿元,或者在我国的营业额超过15亿元等。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共有262家外资企业的销售收入超过了15亿元。这份名单中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名字:大众、诺基亚、爱立信、戴尔、佳能、宝洁、飞利浦、朗讯等。

    外资身份认定和监管问题

    对投资者国籍的判断将直接决定其投资是否受到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外商在收购行为中可能通过转投资、间接收购等行为规避国家有关外资准入的限制。然而,什么是“外资”?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或权威的定义。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交互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这种做法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适用中出现困难,甚至有关部门之间颁布的规章出现冲突。

    在设计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中,采用纯粹的设立地标准作为判断“外资”的标准,无法监管外资利用转投资、间接控股企业收购、间接收购等方式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限制,使得外资利用其在国内控股或投资的企业转收购其他企业股权等方式来规避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成为可能。有必要适用资本控制之标准作为外资购并行为进行外资准入方面的管制依据。另外,对于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以涉及境内权益的模式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再返回国内资本市场,进行上市公司并购的模式则要个案分析。原则上要严格审查,防止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况出现。

  • 101人看过2024-01-0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一方对外转让其在合营公司股权(部分)

    (一)、第三者将在何时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经外经部门批准签发批准证书之日。

    (二)、公司新股东委派董事将在何时履行董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股权转让是经合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而股权转让价格等股权转让条件是否也需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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