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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07
    如果该股东未清偿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该股东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就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 202人看过2024-01-07
    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39人看过2024-01-07
    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 128人看过2024-01-07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设计的根本理念是为个案中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司法救济,以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实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目标。
    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 180人看过2024-01-07
    股东的增资权利有以下这些: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 202人看过2024-01-07
    一、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就代表着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润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样的。
    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股东身份的凭证,也是股东在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的象征。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通过投资占总资本比例大小由公司开具出资证明来表示。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
    三、股权转让的差别
    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自由转让为例外,股权不能自由流通。
    四、股东知情权的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章程是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成立之前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173人看过2024-01-07
    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制度设计的基础性原则。然而,长期以来,将股东平等原则简单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上的扭曲,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严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平等原则,将体现股东主体平等、意志平等的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纳入其中,以对资本多数决原则加以限制。股东平等原则是包括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主体平等原则的对立统一体,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基础、以股东主体平等原则为限制的股东平等原则作为构造公司制度之基准理念。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具体制度上,主张股东平等原则的两子原则分别适用于共益权、自益权之制度建设,将股东主体平等原则运用于共益权之制度构建,以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共益权构建上的滥用,并提出具体制度完善建议,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 133人看过2024-01-07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62人看过2024-01-07
    1、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或出资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分配权、同股不同优先出资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也可专门约定同股不同表决权。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不再有任何来自其他股东阻挠的限制。股份转让不再有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手续变得简单化了。
    无须签署股东会决议,确立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解决了过去某个或某些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不签署股东会决议等方式阻挠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这是公司法充分尊重股东意志的一大进步。但是,股东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束对方或相互进行约束,以确保公司的稳定性。
    4、有限公司删除了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法定次数以及开会前的通知。
    5、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作出股东会决议。
    6、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否可继承由章程规定。
    7、增加了股份公司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四种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即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45人看过2024-01-07
    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如:合伙人提供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中有使用的权利;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抽出、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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