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两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等问题。
新破产法草案中曾采用一般破产主义,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所有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正式通过时删除了相关规定,仍基本采用商法人破产主义,在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虽然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制度的实际调整范围,但将两法之规定统一,解决了法律体系与适用之矛盾,使破产程序可更为规范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企业的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类似的规定见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5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破产问题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为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公司吸收合并的流程是怎样的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2、外商投资的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只要该股东自主举行的股东(大)会是符合法定情形的,其召集与会议主持程序及作出决议的程序是合法的,其当然有权作出罢免董事长的决议。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视情况而定);
6、债权债务清册;
7、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执行、被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