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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人看过2024-01-07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转让后的股权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该类诉讼,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07
    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外界并不知晓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在商事活动中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调查。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如其转让出资,无论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是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不存在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但是由于隐名的特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必然会涉及对名义股东的处置问题,从而导致不同的情况。
    其一,如果受让人也不愿显名化,可能接受原名义股东为受让人的显名股东,则受让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达成另一种隐名协议。
    第二,受让人直接要求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如果没有异议就没有问题,如果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则会导致股权纠纷。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其对隐名出资的转让尚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故隐名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名义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主体,然后再转让股权给受让人。
  • 124人看过2024-01-07
    当因股权数额发生变化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质权合同。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140人看过2024-01-07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唯一需要区别的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簿的行为有不不正当目的的,且存在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48人看过2024-01-07
    关于在企业转让产权中投资公司参与的作用和合法性:
    投资公司直接作为受让方,受让企业的产权,这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可持续性是否符合投资公司的战略,一般没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当然对外商设立的投资公司等应当受到一些部门规定的约束;
    投资公司为企业产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这本身是投资公司作为服务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为企业产权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即通常所说的“过桥贷款”),只要资金的来源合法,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并不违法。
  • 125人看过2024-01-07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 169人看过2024-01-07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 102人看过2024-01-07

    1、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07
    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如下:
    适用事项:并非对股东会任何决议的反对都可以适用股权回购。股东对列举范围之外的决议事项的反对不得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行使程序: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形式。诉讼回购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司法救济,在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回购协议时,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回购其股权。
  • 131人看过2024-01-07
    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两种:
    1、无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
    2、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非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通知时间、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通知会议决议事项等。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如决议作出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可被撤销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如法院判决撤销,则决议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前,决议具有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2)诉讼原告:公司股东。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无权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3)诉讼被告:公司。
    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和撤销决议的诉讼,均以公司为被告,因无效决议或可撤销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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