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合作中签订业务合同等等的时候,都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不管企业处于甲方还是乙方,都有可能会面临合同风险。
企业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选择的主动权;
3、重视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并购企业/公司背景调查分析;
二、被并购企业产业调查分析;
三、被并购企业财务和会计资料调查分析;
四、财务报告制度和会计程序与控制调查分析;
五、被并购企业当地政府税收政策及企业税收调查分析;
六、被并购企业组织,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调查分析;
七、被并购企业营销和产品调查分析;
八、被并购企业加工制造和分配调查分析;
九、被并购企业研究与开发调查分析;
十、被并购企业财务比率调查分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
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既可能受到了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在法律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企业是属于法人组织,企业是有法定代表人代法人履行职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公司处理相关问题。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方式有以下内容:
1、减少股份总额,即在保持每股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股份总额。具体操作可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消除股份是指取消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合并股份是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具体实施可分为免除、返还和取消。免除是指未缴纳足额股份的股份,免除部分或全部未缴纳的股份;发行是指向股东本人偿还部分已缴纳足额股份的股份,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抵销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数额。这是上述两种方法的结合。
企业不能只签订试用期合同。
1、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