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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人看过2024-01-08
    保证责任减免情况如下:
    1、主债务部分消灭。
    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 419人看过2024-01-08
    担保方式的种类如下: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管保证人的主观意志如何,保证人均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 144人看过2024-01-08
    保证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3、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143人看过2024-01-08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民法典》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 154人看过2024-01-08
    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的情形:
    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 153人看过2024-01-08
    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 175人看过2024-01-08
    分公司被吊销后总公司没有清算义务。
    依据《民法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被吊销不属于《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人解散的情形,因此,分公司被吊销后,分公司进行清算,而总公司没有清算的义务。
  • 936人看过2024-01-08
    挂名法人变更后,想取消限高应向法院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24修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因此,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要申请解除高消费禁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但是否解除,最终由法院裁定。
  • 140人看过2024-01-08
    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
    1、恶意串通的情形。
    2、欺诈、胁迫的情形。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
    8、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形。
    9、当事人协议保证人不知晓等情形。
  • 159人看过2024-01-08
    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具体情形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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