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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55人看过2024-01-08
    1、所有人不一样:民营企业,也就是非国有国营的企业。私营企业指的公司的资产是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
    2、机制和产权不一样:民营企业是从公司的经营机制上来说的,而私营企业是从公司的产权上来说的。
    3、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民营不等于私营,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民营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中国家不控股的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
    4、私营企业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
    (1)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5、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是针对国营企业而言,只要是非国营企业,都可以称为民营企业。而私营企业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雇员在八人以上的,产权属于私人的企业都属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上,前者是从经营方式上,而后者则是从产权角度看。
  • 101人看过2024-01-08

    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已满十六周岁的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 2588人看过2024-01-0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个单位可以同时申报六项,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赔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前提是需要满足折六项扣除标准。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 100人看过2024-01-08
    依据规定是可以的,员工触碰公司红线属于严重违纪,可依据公司红线的法律依据(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宣贯至每一位员工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08

    公司无理辞退员工的处理方法如下:

    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被公司辞退后,如果公司没有赔偿、赔偿没有达到标准、对辞退的结果不服,员工可以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者是仲裁部门,申请介入处理。

    用人单位想在辞退员工时,必须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后生效,私自更改劳动合同、或者威胁、欺骗员工的,员工可以直接离职,并向单位所谓赔偿金,如果原单位拒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 295人看过2024-01-08
    (一)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三)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任何强制性规定。
    (四)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08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

    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

    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

    因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损失一个月补偿金但能降低其他纠纷风险,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补偿金,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续签环节,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更有利。

  • 100人看过2024-01-08
    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单位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
  • 100人看过2024-01-08

    1、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与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341人看过2024-01-08

    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业按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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