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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章程;
    7.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齐全后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报工商局审批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随后工商所流程完毕。
  • 148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证件。
    国家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126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按章程的规定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国有次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经产权交易机构监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7、确定其他事项的股东变更后新股东大会决议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8人看过2024-01-08
    1.有2个以上,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131人看过2024-01-08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股东会就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7)新的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正案、董事、监事人选的决议
    (8)公司章程修正案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人的)
    (11)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138人看过2024-01-08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需提供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183人看过2024-01-08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69人看过2024-01-08

    1、营业执照本印件

    2、公司变更前后章程原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包括涉及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等事宜)

    4、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印件

    5、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6、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资产负债表应为最近一期的)

    7、开业验资报告原件(包括减资前验资报告原件)

    8、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报告中包括减资前公司的财务状况)

    9、减资公告

  • 195人看过2024-01-08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职责包括: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2、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 124人看过2024-01-08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二)、指定(委托)书(表格);
    (三)、股东会决议;
    (四)、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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