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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205人看过2024-01-09

    一、自愿退伙:又分为有约定经营期限和未约定经营期限两种情形。前者适用于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者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如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当然退伙:主要适用于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当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如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44人看过2024-01-09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162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49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135人看过2024-01-09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 750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要求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第24条规定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2)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223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146人看过2024-01-09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29人看过2024-01-09
    1、设立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第61条规定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第24条规定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7、税务承担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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