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概念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⑴《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
1、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