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94人看过2024-01-09

    1、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 144人看过2024-01-09

    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 185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投资管理公司和一部分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共同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主体,投资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投资管理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优点是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

  • 195人看过2024-01-09

    1、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2、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3、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

  • 148人看过2024-01-09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2、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 244人看过2024-01-09

    驰名商标,基于社会公众自己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同“名牌产品”等同起来,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有质量担保功能。那么对于驰名商标存在什么认知上的误区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驰名商标存在什么认知上的误区

    (1)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2)驰名商标是终身制

    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某一时间段某市场主体商标知名度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某一时间段可能市场主体经营不善,商誉受损,作为凝结着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下降,在严重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都会消亡。

    所以,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即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则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3)“驰名商标”可作为广告宣传

    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涉嫌不公平竞争。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项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

    (4)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驰名商标认定评价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时间段上市场主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产品质量监管并非商标及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以上就是关于驰名商标存在什么认知上的误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14人看过2024-01-09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仅只有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主要有:

    1、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 787人看过2024-01-09

    著作权种著作权人有一项权力即出租权,这项权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让我们和华律知识产权小编一起来学习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吧!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一、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

    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2410/23/935854313.jpg

    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

    (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 177人看过2024-01-09

    不是一个意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是在合伙制私募基金中出现的称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 132人看过2024-01-09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