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经营多年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成功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时间满3年,可以向商标局提撤三请求,撤销商标,成功撤销后,您就可以重新再注册了。
《商标法》第四十九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申请。撤三规定制定的出发点是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商业市场公平竞争,因为相同或近似在先的商标有的并非实际投入使用或者已经连续长时间停止使用了,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妨碍了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使用商标资源,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机关管理的效率。因此,撤三也是知识产权界注明的“死而复生”。
需要注意的是:
1、提出商标撤三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同步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做不仅可以在撤销他人商标后顺利的进行新商标申请,而且不会让他人在撤三期间钻空子,如进行其他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如有必要还需要隔一段时间后再次提交一次新的申请。
2、实际商标申请中,近似或相同商标可能还没有被撤销,新商标就已经被驳回。这个时候要注意,一定要进行驳回复审。只要商标被撤销掉,新商标就能顺利注册成功。
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