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具体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等;而个体工商户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设立者的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3、法律地位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但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可以的,异地办公的公司和当地公司注册的手续近似。如果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的程序办理,如果是办理法人公司按照法人公司的程序办理,也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果是外观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注册。在国内办理异地办公的公司关键是要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其他的手续都好办。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申办手续:(变更)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
6、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1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其他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的内容:
a、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b、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c、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d、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e、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f、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被申请人是个人的,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是法人的,提交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打印表。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如保全的财产是房产,需到房产交易中心打印房产信息登记表。
(4)担保函
申请人为单位,需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则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5)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如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法院裁定执行
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1.企业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申请
⑴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⑵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说明:
A、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C、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书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备注:
A、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B、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⑵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⑸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决定
⑴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将重新审查。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将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⑵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⑶除第⑴条第A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⑷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⑸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C、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D、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⑶依照第⑴、⑵条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⑷企业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⑸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