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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人看过2024-01-09
    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照全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07人看过2024-01-09
    企业回购股权与转让股权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企业回购股权是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购股权条件下,可以购回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07人看过2024-01-09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 107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这三十日之内向转卖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提出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优先购买。

  • 103人看过2024-01-09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104人看过2024-01-09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面临以下后果:

    1、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只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就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

    2、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

    3、日常经营活动受限,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

  • 105人看过2024-01-09

    一、审计公司的选择

    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数据记账处理,而企业在境外上市,则需要审计公司在对中国公司的财务数据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核准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目的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证券委、金融管理局)允许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当前中国的会计准则已经非常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但其中仍存在差距。

    二、审计的流程

    在全球资本市场范围内,几乎都需要准上市企业提供3年财务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前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审阅报告。例如:如企业准备在6月上市,则需要进行当年第一个季度的财务审阅;如企业在11月上市,则需要提供当年前三个季度的财务审阅。最终的具体情况则需要根据上市目的地核准机构的要求。

  • 105人看过2024-01-09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 104人看过2024-01-09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05人看过2024-01-09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造成企业破产损失的责任两大类。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破产案件中,有欺诈破产、欺诈和解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破产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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