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度,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目前的民用建筑监理合同,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面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但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清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监理人数有限,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更不论安全管理。
3、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这些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经济作保障的。
一、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显名,首先隐名股东需要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然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显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代替显名行使处分股权的权利,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二、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体现。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
3、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5、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