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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人看过2024-01-09

    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规定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设立实行认缴制度,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149人看过2024-01-09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 225人看过2024-01-09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主合同和附件都需要加盖企业的公章,这样合同才有效力。
  • 150人看过2024-01-09

    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目前的民用建筑监理合同,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面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但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清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监理人数有限,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更不论安全管理。
    3、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这些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经济作保障的。

  • 158人看过2024-01-09
    定金不能随意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124人看过2024-01-09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 129人看过2024-01-09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125人看过2024-01-09

    一、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显名,首先隐名股东需要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然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显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代替显名行使处分股权的权利,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二、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135人看过2024-01-09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 131人看过2024-01-09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体现。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调整。

    3、一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隐名投资人具有领取公司红利的行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5、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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