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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10

    1、专利申请前置准备:

    (1)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以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三性的基本条件。这时对专利三性的判定仅仅是初步的,检索以尽量减少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和授权后的法律稳定性。

    (2)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技术经济发展动态及其专利策略作进一步分析,并检查本申请是否符合本方产品及技术经济的发展战略及专利战略。

    (3)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2、专利申请不能过早,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就过早申请,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几种不利后果:

    (1)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专利局驳回,不能授。

    (2)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

    (3)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 113人看过2024-01-10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12人看过2024-01-10

    1、版权登记证书下发后不需要进行续展、不需要交年费、不需要年审。

    2、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公民的作品: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所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所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113人看过2024-01-10

    (1)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

    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体现方面。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具有基本的财产价值。专利转让获得财富收入,也是对于转让人的基本价值。

    (2)增加转让人的名气:

    有些发明人都受到过一些信件或者邀请,那就是希望手里的专利能够出让。如果发明拥有较多的专利,往往也会被一些专利猎头看上,这样无形之中增加了转让人的名气,在业界也会建立其发明人兼转让人的口碑。

    (3)获得合作开发的机会:

    有些专利价值较高,对于转让人,完全有机会去与对方合作开发,享受相关的权益。拥有专利技术所有权,就有机会与对方洽谈合作,赢得合作机会。专利权获得,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转让或者运营,往往无法发挥其全部价值。

    (4)实现更广泛领域的布局:

    一旦专利权能被转让,对于转让人而已,增加了其名气和收入的同时,就有信心和财力维持或者开展更大范围的布局。发明人拥有智慧和专利产品,本身是财富,但很多发明人却不会营运,而不断投入自有资金,在专利布局和深挖方面,就容易收到财力的限制。

    (5)增强对专利的信心:

    专利权的获得十分不容易,但是因为专利与技术还有很大区别,要想将专利转化成产品,需要多方面的配合,甚至多次认证,这些离不开财力和物力。采用专利转让的方式,则容易获得相关的支持,有希望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对于转让人而言,则有更多的财力予以支持,这些都能增强转让人对专利的信心。

  • 111人看过2024-01-10

    1、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2、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 281人看过2024-01-10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个人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程序

    提出专利申请,签定委托书,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或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写出法人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传真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检索所要申报的专利内容(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检索)。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发明创造名称:

    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及商业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代号或含糊不清的词汇,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语或国家标准规定术语或常用的规范术语。

    2.现有技术(本发明的背景技术):

    应写明与本发明技术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说明其优点并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之处。

    3.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创造,应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构件名称、各构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动作原理和工作程序,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应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硬件说明其构造特征。

    4.附图说明:

    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附图的图面上一般不得写有汉字,零件应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在说明书中说明每个标号所代表的零件名称,同一零件的标号在各幅附图中均应一致,不得使用同一标号来代表不同的零件。

    5.实施例

    对于产品类的发明,实施例是实现发明创造的具体化设计,这一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并将附图中的标号标注在相应的零件之后。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个人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07人看过2024-01-10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803人看过2024-01-10

    大股东质押股票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获取一定的资金,其中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票质押率较高,则意味着可以从证券公司融入更多的资金用来发展主营业务,但是,质押率过高,这表明该公司急需现金,其风险性较高,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量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会导致股价下跌,同时,当融资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质押资金时,追加不及时,出资方即证券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会进行股票变现出售操作,导致股价下跌,这种情况下是一种利空,而股票质押低,则其风险性较低,比较受投资者和机构青睐。

  • 108人看过2024-01-10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10

    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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