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是需要核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只要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这个合同就有效了。
2、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前提,但是反过来讲,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商标专用权的转移采取了以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专利战是指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为企业、乃至国家发展科技与经济的竞争手段而进行的斗争。用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发动进攻,占领竞争对手的国内外市场,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或用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在市场竞争中进行防御,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这个技术领域和市场,以减少竞争对手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企业减少了损失就等于增加了经济利益。在世界贸易一体化进程中,靠知识产权保护来占领市场和保卫市场,已成为国际经济斗争的主要手段。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什么是专利战
专利战是以专利权为竞争武器,与竞争对手进行商业对抗。由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经营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既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转败为胜,转危为安,赢得经济利益,也可以丢掉产品市场,使企业失去立足之地。
什么是专利战
专利技术之争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繁荣昌盛,因此,企业都竭尽全力一搏,专利之争的激烈残酷恰如战场上的白刃格斗。
(一)企业由于其他企业的专利权而受到的消极影响
(1)由于其他企业的专利,使本企业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2)本企业已经构成对其他企业专利的侵权,面临不得不进行经济赔偿的处境。
(3)由于专利侵权使本企业的商誉或社会形象受到损害。
(4)如果做出经济赔偿并支付适当费用,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但成本大大增加,经济收益已经无利可图。
(5)企业无力承担转产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陷入经营危机。
(二)专利战的对策
(1)率先提出专利申请。
(2)排除其他企业专利的实现,国家为了减少有关企业对专利权的争议和纠纷,规定丁“异议制度”或“无效复审制度”。企业要密切关注与自身经营相关的专利动,产向,对其他企业申请的专利及时提出否决意见。
(3)研究替代技术。
(4)购买或者研制更先进的技术专利。
(5)购买相关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
(6)与竞争对于实现经营同盟。
(7)撤销本企业在该业务领域的发展计划,退出没有竞争优势的经营领域。
(三)侵权与维权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其他权利人的专利侵权分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但都必须停止侵权。如果所有权人受到经济伤害,则应当赔偿,所有权人受到损害严重的,本企业甚至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从侵权发生的方式看,有两种: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企业在进行外观设计的保护时主要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服务方式的模仿;本企业的产品设计避免与其他企业的已有设计相抵触。
多家企业共同研究成果的归属以及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设施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主要通过重点控制研究开发协议、合同的条款,在执行中及时足额地履行义务,使企业处在有力的位置。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什么是专利战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够获准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准注册,条件如下:
1、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法条中所说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容易辨认、识别,易于与其他商品区别开。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很多,但能够满足上述1、2的条件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国家公民形象的,基本都能注册。
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发明专利权: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取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当事人就商标注册向商标局进行申请的途径包括:
1、申请人自行办理,适用于一般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一般适用于外国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独立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角度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对内管理破产企业并执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4、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其具体功能或职责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权限和主体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约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