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是: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营业执照涉及法人变更一般是需要本人去的,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进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变更个体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提供模板,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复印件。
3.新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遗失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5.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重新申请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申请人需要签署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变更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1、一般是要本人亲去,当然有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2、《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1.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