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1)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2)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已经解散,尚未清算、清算,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市场是检验企业发展最重要的指标。如果这家公司没有通过市场测试,它将破产。破产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后,公司不复存在。公司法上的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破产中,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法律制度。
法院,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作出的声明债务人破产诉讼行为。破产清算之后,从破产财产清算结束后,公司将依法解除相关债务,不再承担任何债务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1、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的机会。
2、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破产重组能够给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能够避免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提出;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三、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