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股东无法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
1、产权转让困难;
2、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
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
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约束
合伙企业的建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而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制。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称号和首要运营场所的地址;b.合伙意图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范围;c.合伙人的名字及其居处;d.合伙的出资的方法、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管方法;f.合伙企业业务的履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闭幕与清算;i.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