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50人看过2024-01-11

    公司的股权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1、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恶意之诉。善意之诉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比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吸收原告为股东,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却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恶意之诉,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2、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外部关系包括: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3、根据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是公司。因为首先,股权是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其在主张股权时得不到公司的认可。其次,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由特定主体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否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一主体,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公司的名最终义表示出来的。同样也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对其产生直接约束力。

  • 124人看过2024-01-11

    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二、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 124人看过2024-01-11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
  • 118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

  • 121人看过2024-01-11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作为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产生的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 122人看过2024-01-11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 121人看过2024-01-11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378人看过2024-01-11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下面来看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计算机的工作离不开软件的控制指挥。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

    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所有关于计算机软件纠纷的总称,具体又可以分为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纠纷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纠纷,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类型。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需承担的有关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件,可以并处罚款。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制作者或销售者承担,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件。如果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软件将会造成重大损失,侵权人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后可以继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软件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的开发者。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311人看过2024-01-1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

    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48人看过2024-01-11

    如果未出资股东与履行了完整出资义务或合理对价的继受股东的权利等价的话,则直接对其他合法股东构成显失公平。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既是对充足出资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公司法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对未出资、未完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其继受股东等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包括:

    (1)表决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应当注意,上述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正为“认缴制”后依然适用。

    (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