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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11

    可以。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161人看过2024-01-11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 136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88人看过2024-01-11

    股权转让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一)适用税目。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三)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五)纳税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24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一)适用税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三)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七)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八)纳税举例。接上例,设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的2024年4月净资产总额为270万元,A、B两人分别C均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扶养关系,则该次平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A、B在该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70×100÷(100+150)=108万元、270×150÷(100+150)=112万元。股权计税成本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可以扣除的税费分别为250元、750元,A、B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000-1000000-250)×20%=15950元、(1120000-1000000-750)×20%=23850元。若A、B按超过270万元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C,则股权转让价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二)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三)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

    (四)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28人看过2024-01-11

    如果当事人不慎签订了这样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显失公平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保证、赠与、抵押等单务合同不适用显失公平。并且显失公平的事实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签约之时。

  • 117人看过2024-01-11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 374人看过2024-01-1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创作品被他人抄袭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创人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抄袭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162人看过2024-01-11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限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的并不是当然无效。本人即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对代理行为是追认还是拒绝: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权,那么就要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拒绝了,原则上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善意相对人还可以在本人追认权撤销已经答应无权代理人的事项。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对于表见代理的情形,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

    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成立后,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 175人看过2024-01-11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以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 132人看过2024-01-11

    1.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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