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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11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此专利无效。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据此判决: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 155人看过2024-01-11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

  • 619人看过2024-01-11

    1、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4、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全球的私募基金蜂拥进入中国,私募融资已成。

  • 165人看过2024-01-11
    销售非法出版物涉嫌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单位凡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133人看过2024-01-11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及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如下法律要件。

    1.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须有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一规定,正是对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作出的限定。

    2.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 150人看过2024-01-11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专利相似的,不属于独创的设计,不能与其他外观设计有明显的区别,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505人看过2024-01-11

    在知识产权中权利转让是非常频繁的一项商业活动,那么在版权中署名权可以转让吗?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署名权可以转让吗

    关于署名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署名权乃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增加未参加创作的他人的署名,以及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如果真实作者和他人之间对于署名权益进行转让或放弃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者随时可以对该约定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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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原本基于试图转让或放弃署名权益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他人也有权要求作者返还。反之,如果该约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作者无权再主张署名的权益,否则构成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署名权的他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是复杂的民事权利,署名权其实就已经是意味着作者的人身权了,他是人身权的一种,因此我国在规定署名权这一项是禁止转让交易的,除非通过其他法律合同,在其他国家有不同的署名权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允许署名的转让有的不可以,所以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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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11
    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单位):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2、认真遵守本人工作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保密协议;

    3、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4、对参与的信息化项目和服务所涉及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或使用;

    5、离岗时,对仍具有保密性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 126人看过2024-01-11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三)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责任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 128人看过2024-01-11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其他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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