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 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1、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或者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违法分配的利润视为抽逃出资。
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虚假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其他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
4、公司或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不存在瑕疵出资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后,未依法验资或评估的,由该股东对出资是否到位承担举证责任。
5、瑕疵出资股东可以补充出资。但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中,股东补充出资的,不产生对抗效力。
6、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抵销。但法定情形除外。对于瑕疵出资股东依法所应分取的利润,该股东或公司也可依法主张抵销。
8、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