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2、夫妻股东。
3、股权过分集中。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代持违法。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可以。
合同当事人可以放弃抗辩权,但诈骗抗辩权后,合同当事人就失去抗辩的权利,就等于承认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抗辩权是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放弃违约金抗辩权是法律所允许的。
公司股东在未缴足认缴出资或是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一般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补足出资,导致该公司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到货物后,无能力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执行该部分货款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严重侵害了供货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股东对该笔货款应在其设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因此撤销权不属于抗辩权。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首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谈起。在公司相关组织结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中,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会;另一种是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每个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数量的表决权,按照表决权的数量进行决策,股东会一般采用这种形式。《公司法》对于按照表决权数量而非人数进行表决的事项,均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从条文的逻辑性上来看,对于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来看,赋予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并要求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均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应当获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仅是对股权转让所作的要求,该征求其余股东意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股东会决策过程,该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职权及决策事项。其并不需要履行会议召集、制作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条文中也未使用“表决”字眼,其“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