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两种形式。出资义务的不履行通常是指股东完全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认缴的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
拒绝出资
抽逃出资
出资不能
虚假出资
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可有全部抽逃与部分抽逃之分。一般而言,能够从公司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是控制、掌握公司的大股东或经营者。由于抽逃出资者在公司中已不再拥有资产,无须承担出资风险而坐收渔翁之利。而当公司亏损时,抽逃出资者可以以破产为借口加以躲避,显见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的情势变更,可以分为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以及政策、战争、战争导致的封锁、禁运。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的障碍为判断标准。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前。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情势变更的发生若是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如延迟履行,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来免除责任。
5.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显失公平。举个例子,在买卖合同中,若是在合同订立之时与履行期之间,标的物价格变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但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中略有差异。
1、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4、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
主要考察签约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
审查的途径主要包括:
1、现场了解,看主体的办公条件,客户的往来情况等。
2、和对方包括职工的谈话,内容涉及对方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业绩、收入来源,职工的收入、福利等。
3、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产或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
4、索要其财务报表做财务分析,了解其盈利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经独立的审计们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通过行业内打听起在业内的口碑,了解其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
6、通过互联网了解其状况,上市公司的资料比较公开,因为其担保、涉诉状况都要公告,公告大部分都要在网上公布。
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是当事人双方在合约中规定,双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以及履行合同地点的确立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定金可以双倍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老赖欠钱不还财产转移,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发出搜查令,对住所以及无偿转让财财产进行搜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还款,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决定的,是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法院搜查或者强制执行。
(1)全面履行原则。即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实际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完全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得用其他方式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时,仍应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密切配合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一、分期履行指: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分期履行之债,即依时间、地点、批次等要素将债权分割成权利形态多次履行。
分期履行产生的法律基础:分期履行多见于金钱之债,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情形。
二、部分不履行概念:部分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在此种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