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如果是股权对外转让的,适用上述的规则处理。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查看装修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信誉如何,是否有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巡检,是否有监理记录,对装修材料质量、价格、施工工艺、装修风格等,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
2.查看是否使用国家统一合同文本。
3.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视为合同已经签订。所以装修业主在落笔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约定的每一个条款及填写说明。
需要出版社授权。销售图书需要作者或出版社授权的,只要是合法出版物就意味着得到出版社和作者授权了。
出版社与作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一个原则,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上述两种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出版社与作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就是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所有赔偿额,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支付了所有赔偿额之后,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这就意味着法律赋予被侵权人向数位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求偿的权利。因此,当被侵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其债权时,无须以全体连带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在出版社与侵权作者共同侵权情形下,被侵权人如果以出版社或期刊社等出版者故意侵权或未尽审查义务为由,主张出版社和侵权作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二被告应依法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他侵权责任。
需要出版社授权。销售图书需要作者或出版社授权的,只要是合法出版物就意味着得到出版社和作者授权了。
出版社与作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的一个原则,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上述两种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出版社与作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就是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所有赔偿额,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支付了所有赔偿额之后,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这就意味着法律赋予被侵权人向数位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求偿的权利。因此,当被侵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其债权时,无须以全体连带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在出版社与侵权作者共同侵权情形下,被侵权人如果以出版社或期刊社等出版者故意侵权或未尽审查义务为由,主张出版社和侵权作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二被告应依法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他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