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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11

    股权确认纠纷可以财产保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确认纠纷诉讼中,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150人看过2024-01-11
    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单位不签单位不承担后果,超过一个月不签自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至一年,如果一年后仍不签视为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入职8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自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 348人看过2024-01-11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3、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4、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146人看过2024-01-1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是:经处分权人追认有法律效力。合同最终经过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签订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处分人事后没有获得处分权且合同没有被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无效。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124人看过2024-01-11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何为抽逃出资,其表现形式如何,与普通的民商事交往有何区别,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情形,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 122人看过2024-01-11

    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

    第一、一般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确定的是,股东出资瑕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的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理论上与代位诉讼的原理相一致。既然公司怠于行使要求股东对履行足额出资的权利,该权利即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换个角度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

    第二、重大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当然,股东一般的出资瑕疵并不会引起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一般的瑕疵情形下,出资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补交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否定公司法人格,只有在严重出资瑕疵情形下,如注册资本未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导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对此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行不悖,《公司法》第二十条是作如此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64人看过2024-01-11

    签订程序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 175人看过2024-01-11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146人看过2024-01-11

    股权回购的几种方式是什么: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 161人看过2024-01-11

    股东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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