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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4人看过2024-01-12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349人看过2024-01-12
    第一,公司的责任
    一种侵权行为既然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2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 299人看过2024-0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227人看过2024-01-12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146人看过2024-01-12
    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 191人看过2024-01-12
    一、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如下
    A:如果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写: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B:如果需要转让给非公司原股东的,则需要写:同意增加新股东B,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C:涉及到增加新股东的,如果公司内离职的股东担当有公司的职位的话,还需要做一些决议,例如:I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是监事或董事,需要原来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里面写:同意免去B监事或董事职务,选举XX为董事。II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理,需要原来的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统一免去B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或经理。
    二、由转让方和出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三、由新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做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成员组成新的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董事;
    四、由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五、由新的股东会做出章程修正案;
    六、去工商领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一番。送工商做变更,即可大功告成。
  • 316人看过2024-01-12
    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小股东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3.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东牵着小股东的鼻子走。
    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
    不过,事物是辩证的,我们要看到,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 152人看过2024-01-12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 157人看过2024-01-12
    1、公司设立完成:
    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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