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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2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无限公司,我国《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 120人看过2024-01-12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由合伙协议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经营期限可以有具体时限,也可以是长期。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12

      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伙企业不需要。但是,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拟定合伙协议,确定相关内容,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往往由几个关系比较亲密,互相间比较信任的朋友组成,由于设立程序简单,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是被采用得比较多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时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12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2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2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 100人看过2024-01-12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三、有限合伙人仅能以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第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2

    (1)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行使权利;

    (2)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就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向管理层提问;

    (3)可以根据公司章程重新选举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 100人看过2024-01-12

    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且可以以劳务出资。企业的财产不独立,责任不独立。

    如果有注册资本,那么,应该该企业有独立的责任、独立的财产。那么,注册资本就是该企业独立的责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2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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