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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3人看过2024-01-12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14人看过2024-01-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123人看过2024-01-12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四、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190人看过2024-01-12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159人看过2024-01-12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限制。
  • 146人看过2024-01-12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 120人看过2024-01-12
    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五、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121人看过2024-01-12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146人看过2024-01-1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110人看过2024-01-12

    公司在银行贷款,股东只在自己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独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在银行贷款,属于公司的债务,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银行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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