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经常出现,“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经常出现,“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某一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优势为公司的设立作出特殊贡献(例如,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帮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种权证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为股东,享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但是争议发生后,实际出资的股东往往否认该约定的效力。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之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不少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出于资本确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有限责任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在我国,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人出资的各类,但是仍然规定投资人除货币外只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贪污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中的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
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在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2.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4.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股东撤资退股应该分配要求如下:
1、退股应该首先算出公司所有者拥有多少公司资产,按其占有的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2、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合理分配资产,按照比例清算。
3、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4、股东具有决策表决权、选举权和收益权等。
可以的,原因在于:
1、法人这两个字有两种可能:公司法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本身就是法人。如果这里的法人你是指自然人而不是公司的话,那么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他只是在需要签字或有重大决定时代表公司而已
2、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身份应该是股东;而经理是由股东聘请的,所以不必然是股东,可以不是股东。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讲可以不是股东。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1.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的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可以的,经营地址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4、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主要分为:
1、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2、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要先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
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