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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1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30人看过2024-01-12
    股东的工资的分配
    1、按股东投入占比分红,规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没有额外的工资
    股东投入资金,根据公司每年的运营业绩来分红,天经地义。但是面对那么夜以继日为公司打拼的股东,如果只是以每年的业绩进行分红的话,很显然有失公平。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劳苦功高,可以这样说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后期取得卓越成绩都是由他们干出来的。所以,除了每年按股东投入资金占比分红外,还可以给予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更多的酬劳,即给予其与工作性质相应的年薪作为补贴。这样既能调动参与经营的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又能保证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同时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也能获得每年的业绩分红。
    2、按股东投入占比分红,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没有额外提成
    这个与第“1”点有类似之处,唯一不同的是,在对经营管理的股东进行额外的补贴时,主要参考其工作业绩,并非按照职位年薪的模式。
    这种额外的业绩提成机制能让经营管理的股东更加的积极,在自己本职的岗位做的更出色。而站在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角度,这种方式更易被接受一点。
    3、将经营劳动转化为股份,对于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减少其股份占比
    更改按照投资金额的股份占比形式,减少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的股份占比,这个机制比较敏感,尤其对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来说,一旦实行了,等同于稀释了他们当初的投资金额。
    4、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就按照出资额在注册资本里面的占比来确定每个人的股权数额。
  • 114人看过2024-01-1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09人看过2024-01-12
    解除公司投资协议不能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
    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14人看过2024-01-1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170人看过2024-01-12
    股东的表决权利的行使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
  • 106人看过2024-01-12
    注销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只要签订合同时,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110人看过2024-01-12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 109人看过2024-01-12

    公司欠债一般不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的是公司本身,以及缴纳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的股东会承担有限责任。出现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除外。公司欠债会追究法定代表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11人看过2024-01-12
    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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